执业注册取消 备案即可执业
发布日期:2004-07-0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决定在国务院取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后,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以前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注册的时间要求是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的3个月内到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即被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办理执业注册登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2年以上,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并出具证明等。也就是说,一个没有从事过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在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先加入一个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满2年后,才有资格申请成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国务院取消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即取消了注册税务师从事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这就意味着公民在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不需要办理上述注册手续,即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因为税务师事务所是重要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的代理行为事关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到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该中心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核发《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凡办理过“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均可申请成立或申请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办法参照原有规定执行;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暂按原办法管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已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了原来有关注册的规定。公民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有关人士认为,审批改为备案后,因为备案没有时间限制,成为执业注册税务师也没有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等于放宽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条件。同时,只要办理过“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均可申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也放宽了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这些变化,有利于注册税务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就会出现更多的税务师事务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