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待规范
发布日期:2005-01-2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邹国金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陆续开始了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不少地方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摩拳擦掌积极介入,力争在汇算清缴中为纳税人出具审核报告,获取业务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业内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涉税鉴证业务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去年10月底召开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明确界定税务师事务所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规范涉税鉴证业务和一般代理业务,以拓展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因此,涉税鉴证业务已经被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业界普遍认为其有可能发展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
那么,目前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情况如何呢?
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缴纳中为纳税人出具审核报告,是目前最常见的涉税鉴证业务,在一些地方得到了税务机关的支持。比如,北京市地税局就发文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三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以及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等,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属于三种情况之一的,即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需要附送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上述审核报告,实际上就是在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广东、江苏、青海、福建、安徽、河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一些涉税事项时,都已引入了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鉴证的制度,但在规定上有很大的区别。有的地方要求应该报送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有的地方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出具报告;有的地方具体列明了审核鉴证业务的范围,有的地方则是笼统一说。从全国范围内看,目前还没有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及范围、涉税鉴证的效力、涉税鉴证的格式等进行统一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涉税鉴证业务要健康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法规或规章,并在四个方面对涉税鉴证业务进行规范和明确。
首先,明确哪些机构有资格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出具审核报告的机构有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否需要对这两种机构进行区分、是否需要增加其他的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规模和执业能力是否有必要进行限制等问题,各地都还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涉税鉴证业务范围需要明确。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很宽。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亏损弥补等企业所得税事项;出口退税申报和年终清算;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核报告;税负异常的审核报告;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以及缓缴税款的审核报告等涉及很多方面的纳税事项。为规范涉税鉴证业务,需要有关部门对需要进行涉税鉴证的事项进行明确。
另外,需要重点解决涉税鉴证报告的效力问题。所谓效力,指涉税鉴证报告能发挥什么作用。从目前情况看,涉税鉴证报告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完全的效力,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报送,否则不予办理;第二种是具有参考效力,税务机关可以参考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作出税务决定。纳税人有了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办税可能更方便快捷一些。现在需要对涉税鉴证报告的效力作出统一规定,明确其到底有多大的效力,这非常关键。
最后,还需要明确责任问题。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审核报告,自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与此相对应,如果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存在问题、导致纳税人多缴税发生损失,以及少缴税甚至偷税、被处罚造成损失,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这个问题也是发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可回避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