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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税务机关支持 征纳代理实现三赢


发布日期:2006-07-1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福建注税网

    龙海市地税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日前,下达《龙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务代理的通知》(龙地税发(2006)44号),今年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间,选择部分自核自缴企业推行税务代理试点,实现地方税收代理零的突破。该局在网络上发布文件,对税务代理的范围、重点、原则、要求、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各办税窗口公示了有资质的税务代理单位,要求税务管理员做好宣传,由企业自愿选择代理。
    龙海瑞兴税务师事务所现已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七户。在检查中遇到一些政策问题,及时请示税务机关,得到认真解答,精心指导,使事务所能顺利地开展代理工作。由于首次代理地税机关管理的内资企业,遇到一些难点疑点,企业提出异议和建议,难以界定。龙海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听取事务所同志的汇报,十分重视,召集有关科室、分局领导对代理中难以解决的难点,进行“会诊”,及时定案,保证了代理质量。
这七户委托代理户,通过税务代理审核,核补各种税费2248421.98元,核退税费61389.60元。既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企业避免了纳税风险,又减少税务代理失误,降低了执业风险,实现了征、纳、代理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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