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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业内喜增新“抓手”


发布日期:2006-11-2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6-11-20 中国税网 马金安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等5种应自行申报缴纳个税的行为明确赋予为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这既是国家真正重视和支持税务代理业的具体体现,更是税务代理业内值得珍惜的一个抓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在其第五章,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中,用第二十四条指出: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那么,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执业的事务所等当然是首选的“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根据该办法,今后,纳税人可以在遇到以下5种情形时寻求下税务代理机构为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服务:(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另据规定,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自行申报缴纳个税的规定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所已经明确规定的,因此,该项目的税务代理可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情形的执行时间均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关于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为:(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三)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五)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六)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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