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求突破 注税行业走过2007
发布日期:2008-01-1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80114
回首刚刚过去的2007年,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中求突破,大力推进执业准则体系建设,快速发展涉税鉴证业务,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加快立法步伐,积极应对新企业所得税制度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在注税行业发展历程中留下了不少闪光点,成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年。
执业准则体系形成框架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两项涉税鉴证业务准则,迈出了建立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重要一步,为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执业准则体系打下很好的基础。有利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市场,明确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和市场准入资格。
涉税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的一类含金量很高的新型业务,近年来发展很快,并已成为注税行业最重要的业务。以前由于缺乏规范的准则和统一的业务标准,涉税鉴证业务在推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在大量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了上述两个准则,并下发到各地管理中心和事务所征求意见,历经几次修改、完善,两个准则分别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以及承接此类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给予了明确,并统一规范了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和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参考文本。两项准则发布实施,标志着行业目前开展最为广泛的两项业务有了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对于规范涉税鉴证行为,提高鉴证业务质量,推动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除上述准则外,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已经设计出执业准则体系建设的完整框架,包括涉税鉴证基本准则、涉税服务基本准则、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以及亟须规范执业的各专项鉴证业务准则。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即将发布实施;鉴证和服务两个基本准则正在征询各方意见。
行业监管推进“两个转移”
注税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执业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都与行业监管力度不大、监管缺位或不到位有关。这些问题的解决,根本出路在于努力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两个转移”: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
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是改变过去只重视检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质,忽视或忽略执业质量的现象,实现既重视执业资质,又重视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规范的监管目标。监管重心向基层转移,是从根本上解决行业监管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明确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县局四级税务机关不同级次的行业监管职责分工,扩大行业监管队伍,形成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将行业日常监管特别是执业质量的监管,切实转移并落实到市(地)、县二级基层税务机关。
从年初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行业监管要实现“两个转移”后,市(地)、县二级基层税务机关强化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日常监管,特别是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管,注册税务师执业接受了基层税务机关更多的监督和支持。
《注册税务师条例》广泛征求意见
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问题是关系注税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多年来,业内人士不停呼吁要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2007年,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草拟了《注册税务师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地广泛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意见,将在修改完善后提交有关立法部门,以加快行业立法进程。
《注册税务师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法律责任等。
争取制定《注册税务师暂行条例》的目的,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地位,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积极应对“两法”合并
2007年,“两法”合并是税收领域的重大变革。“两法”合并,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制度和政策更加规范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减少,合并纳税企业增多,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将更加激烈。企业有一个适应新税法的过程,涉税中介机构也面临调整业务重点、发展新业务的机遇和挑战。
面对这种新形势,注册税务师行业未雨绸缪,从机构设置、人才准备、业务调整等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力求突破地域限制,多元发展业务,做大规模,做精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除以上热点外,首次在香港设立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场、成功举办第一届“注税杯”全国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等,也是2007年注税行业发展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