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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税务代理准入制度


发布日期:2008-07-15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80713

  海南省海口市国税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我市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告》,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凡在海口市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并在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促使注税行业规范发展。
  《通告》规定,凡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具体纳税事项的业务人员,必须通过所在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具备以下条件: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证书,必须是在海南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内从业,持有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颁发的税务代理纳税申报培训合格证书。
  《通告》指出,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税务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税款扣缴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通告》强调,海口市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7月25日前将海南省国税局确认后的代理业务范围、代理机构受托办理涉税事项的所有委托人名单,以书面形式报送海口市国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备案。此后,若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代理委托人名单有变动的,必须在每个月的25日前向纳税服务中心报送所接受的税务代理委托人名单。
  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人员前来办理涉税业务时,对其是否具备税务代理资格予以确认:是否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代理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及海南省国税局确认的业务范围,纳税人是否已经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项。
  据悉,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被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不得承办该业务。对于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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