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账都做不好,还怎么为别人做账”
发布日期:2009-08-2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824
“正人先正己,自己的账都做不好,还怎么为别人做账?”谈到对中介机构税收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规定,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姜金邦说。
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该通知第八条明确,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一些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中介机构规范自身财务管理,还能提升其经济鉴证意见的公允性。
据记者了解,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类型属于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如果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制设立的事务所,主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按照合伙制设立的事务所,主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中介机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税款。
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曾在2004年以前按照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总经理姜金邦告诉记者,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有多种形式,可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进行征收(定率征收),也可以核定一个固定的纳税金额进行征收(定额征收)。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的税收采取定率方式征收。所谓定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先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再按照其应税收入的大小,适用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姜金邦介绍,实行核定纳税方式的中介机构大多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由于核定纳税比查账纳税简单易行,事务所可以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经营中去,对行业和企业的初期发展非常有利。对税务机关来说,核定征收方式便于管理,征收成本相对较低。但是,核定征收方式有着天然的缺陷———由于事前核定很难预测事务所经营发展的真实情况,对事务所的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同时,由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事务所的税款大多是以收入总额来计算确定的,与成本和费用并无多大的关系,这导致一些事务所不注意规范自身的财务管理,会阻碍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另外,由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共存,也容易导致事务所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从一开始成立就按照查账方式纳税。该所副董事长张传喜表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的6种情形,其中前4种情形与账簿设置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额,不能如期提供纳税资料有关;第五种情形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不申报或不按期申报有关;第六种情形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有关。“很明显,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这个前提。”他说。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陆续下发文件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同时,大力推进纳税人建账健制工作,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对未设账簿、虽有账簿但账目混乱或不全等6种情形的企业可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同时也规定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今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明确,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加强征管,再次强调对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张传喜说,核定征收方式是我国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状况不得已而采取的暂时措施,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是企业良性发展的标志和必然趋势。对纳税人来说,建账是加强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因而,实行查账征收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作为经济鉴证类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聚集了会计、税务方面的精英,担当国内很多企业的财税顾问,经常为其他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提供服务,如果连自己企业的财务税务都不能正确处理,还要核定征收,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肯定会受到质疑,甚至会被客户耻笑。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是从事经济鉴证工作,自己的账簿混乱或不全实在说不过去。”姜金邦也表示。他认为,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既然承担了经济鉴证工作,就必须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常对他人的会计资料及纳税情况发表意见但自己的账簿混乱或不全,必然会影响其经济鉴证意见的公允性。作为现代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应该积极学习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理念,规范包括财务管理在内的公司各项制度,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可促进事务所不断规范其财务管理。
据了解,114号文件除了明确对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外,纳税大户、公众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等一共6类纳税人都必须实行查账征收。税务专家提醒,广大税务中介机构应当抓住这个机会,一方面搞好自己的会计核算,为行业树立榜样;另一方面要挖掘涉税服务市场,为其他必须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