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注税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并将“涉税事项”分为三类:纳税人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对于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涉税事项(如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意见》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履行好对注税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