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云昌 |
前不久,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谈到意见对涉税行业的指导意义,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表示,意见为税务机关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提供了方向和依据,今后税务机关可以探索政府采购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管理和服务。 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王培表示,本届政府从一成立开始就提出“政府要做好自己该做的事”的全新理念,大力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意见的发布则是政府这一理念在实质上的一个突破。“这表明政府在采购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上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和操作方式,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包括税务机关探索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模式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王培说。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鉴于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尝试着向社会力量特别是向税务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比如,在税收宣传月中,有税务机关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参加税法宣传活动;在“营改增”试点中,有税务机关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跟踪“营改增”试点重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在纳税评估中,有税务机关聘请税务中介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参与分析企业征管资料,筛选重点评估对象;在疑难税务稽查案件中,有税务机关邀请注册税务师参与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等等。 对税务机关的上述探索实践,王培认为,税务机关通过向税务中介机构购买部分服务,既缓解了税务机关的人力紧张局面,又提升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这只是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的一种小范围内的尝试,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和实际操作方面的技术安排,税务机关在政府采购方面还迈不开步子,特别是在经费层面,更缺乏名正言顺的财政资金保障,所以税务机关在政府采购方面可以展开的领域和操作深度都无法把握。“国务院此次公布的意见意义重大,从某种程度上说,意见把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推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今后在向社会力量采购公共服务时将有法可依了。”王培说。 不过,对于税务机关向税务中介机构采购服务,也有人表示了一些质疑和担忧。有人认为,税务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而执法并非公共服务,税务机关如何向社会力量采购服务?还有人担心,如果执法也可以采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让渡执法权的问题。对这些质疑和担忧,王培表示,都属于政府采购上的范围问题、方法问题,是操作上的问题,枝节上的问题,都是可以探索解决的问题。 王培认为,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其主要工作内容即税收征管,既有税收执法,也有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向税务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很多人都没有异议。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一项法定义务,可以归属于公共服务之列。税务机关向税务中介机构采购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解释、纳税提醒、风险提示等服务,对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还有,在税收政策制定环节,税务机关也可以购买税务中介机构的服务,比如购买咨询产品,来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有助于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税务机关在执法领域也是可以尝试政府采购这种形式的,但应注意工作方式和工作边界,坚决防止出现执法权的让渡现象。”王培表示。他说,税收执法的确不能归为公共服务,因此在政府采购上不能滥用。否则,不仅执法的公正性将无法得到保证,还可能出现纳税人纳税信息泄密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向注册税税务师协会或税务中介机构购买劳务的形式,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需要的技术和人力问题,即让社会力量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利于行政执法,但又不参与行政执法的诸多服务。比如,税务机关可以在稽查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中通过购买注册税务师的劳务,为案件分析核定提供服务;在针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中,聘请注册税务师参与评估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等等。当然,在这种劳务采购中,税务机关事先必须要与税务中介机构签订相关保密合同,要求中介机构履行保密义务。事实上,保密对税务师事务所来说并非难题,因为这是其作为一个中介执业机构必须秉持的职业操守。 王培最后表示,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作为政府构成部门的税务机关,也必然要转变职能。科学合理地界定税务机关职能,厘清社会服务与专业管理的边界,尽快将税务机关从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司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税务风险管理等执法任务,同时通过创新纳税服务举措,将大量事务性、专业性工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以构建综合治税新格局,从根本上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降低税务机关服务成本,这也应该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