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税专业服务与一般商业服务相比有其特质性。一般的商业服务质量越高,可能采购的人越多,服务质量和结果是成正向关系。而涉税专业服务未必如此。因为税收所体现的是政府与私人之间的一种公共债权债务关系,涉税专业服务不仅涉及私人的利益,更多的是涉及公共利益,主要是政府的税收利益,因而涉税专业服务的需求者,主要是纳税人,他们的受益程度与涉税专业服务的质量高低,通常具有不确定的关联性。
其次,涉税专业服务与相关行业的服务相比具有特质性。
涉税专业服务与其他相关行业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在内,存在高度的执业差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知识体系与结构不同。如注册税务师考试,涉税内容占了60%的内容;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只占整个考试内容的1/6。第二,执业目的和侧重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的目的是为企业决策服务,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目的是维护税法刚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侧重点是财务处理的合规性,而注册税务师的侧重点是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第三,执业原则不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是合法性原则,而其他行业是重要性原则。
正因为注税行业有这些特质性,所以行业立法很必要。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注税行业的法律地位。注税行业如果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无法准确界定各类监管主体之间以及各类监管主体与注册税务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无法真正理顺行政监管的职能。
注税行业立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作规范:第一,通过立法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地位。第二,明确行政监管的主体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主体及各自的职能、权限。第三,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法定业务。第四,明确注税行业的市场规则。第五,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