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和事务所年检开始了
发布日期:2003-07-15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近日,本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获悉,2003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已于7月1日开始。记者就此采访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记者:今年的年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性年检,采用的标准是否与去年相同?
负责人:从总的标准来说并没有什么变化,税务师事务所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还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有了去年初次全国性年检的经验,我们这次制定的标准比较具体,列举了不能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
记者:请你谈谈什么样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能通过年检。
负责人: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二、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三、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或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年龄已满70周岁的;五、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自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或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区暂不作此要求)。
记者:什么样的税务师事务所不能通过年检呢?
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自成立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12个月以上停业的;
三、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转让股份,无正当理由阻止注册税务师正常流动的;
四、财务报表不真实,隐匿、转移收入,或变相高额支付租赁费的;
五、没有建立业务档案,或不遵守工作底稿制度的;
六、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没有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区暂不作此要求)。
记者:对未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如何处理?
负责人: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注册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不得继续执业。
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限不得超过年检结束日。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销事务所执业证,不得继续执业。吊销事务所执业证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视同未通过年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由各地自行制定办法。
年检工作结束后,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记者:这次年检对有关各方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年检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国税局、地税局也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本通知年检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检方案,统一布置,抓紧落实。
各地年检工作要扎实,不能走过场。首先是事务所按照年检的内容与标准对本所及本所注册税务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自检的基础上实行实地查验,对问题突出的要查看第一手原始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要如实填写,加盖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后存档。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年检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各地将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四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年检工作检查小组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还应注意,此次年检不应向检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