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不再审批
发布日期:2004-07-0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国务院取消了“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即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变更、注销事项,已不必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审批。
按照《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程序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7号)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变更、注销等事项的,需要由税务师事务所准备好有关材料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审批取消后,税务师事务所发生上述事项后该如何办理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3项:
首先,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其次,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收回原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税务师事务所注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审批改备案后,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变更、注销事项,办理程序已非常简单,效率将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