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急需法律支持
发布日期:2005-01-3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社
开展税务代理工作,主要涉及两大关系:一是代理人与纳税人的关系,二是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前者是一种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的,具有双向选择的特点,不能带有丝毫的强制性。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可以全方位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可以按项目委托,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代理人则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可以全方位接受,也可以部分接受,可以按项目接受,也可以分阶段接受。
而后者,作为中介的税务代理机构,是独立于税务机关之外的,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形成中介关系的经济实体。因此,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审批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税务代理机构通过行业管理,搞好行业自律,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税务代理机构要处理好上面两种关系,急需相关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为,税务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受纳税人的委托,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又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达、独立与税务机关处置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除了具有指导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之外,还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规范税务代理活动中征、纳、代三者行为关系的法律,才能保障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税务代理尽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但作为一种有偿性服务事业,其实体与其他经济实体一样,也有其自身利益。同时,它又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既代表着纳税人的利益,又必须维护国家利益,这就要求和约束它以税法为准则,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才不至于侵害任何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