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把经营列收入 一税务师(事务所)申报纳税作假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5-07-25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来源:威海新闻网•威海日报
热线消息(记者 肖永政)我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邹某知法犯法,偷逃纳税,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根据7月11日生效的“威环刑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邹某被环翠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邹某是我市某税务师事务
所的法定代表人,是国家注册税务师。从2002年2月该单位成立起,明知应当同时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邹某却只在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而不到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采用不列收入手段,申报纳税作假,偷逃营业税98430元。2004年5月,邹某被威海市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2005年5月8日,环翠区人民检查院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查明,该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较大,被告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