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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消雪融春自来


发布日期:2005-10-2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高献洲

早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制订阶段,消息灵通的中介机构就已得知《办法》将引入经济鉴证制度,中介机构将由此缴获得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新业务。
《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在财产损失确认过程中的身份、地位、责任以及工作程序,是一项全新的重要内容,一些中介机构涉足财产损失报批事项已有数年时间,但此前从未在法规条款中明确相关的事项。
《办法》第十五条将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签证证明列为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合法证据,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确定为一项中介机构的法定业务,无论是企业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还是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都可以在其中发挥较强的证明力。
    另外,按照《办法》规定的可以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范围,中介权构介入的对象将从以前的仅限于委托人延伸到委托人的被投资人和债务人,这么无疑给中介机构提供了较人的业务拓展空间。
    中介机构有了业务,自然会有收益,利益不言自明。而挑战和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介权构的签证证明是指税务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签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这种鉴证证明的出具,意味着中介机构要付出大量复杂的劳动。包括遵循独立审计原则,执行审核程序,取得审核证据,保持应有职业谨慎等。同时还要在不断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规范财产损失审核工作程序,设计一套完整实用的工作底稿。这是《办法》本身向中介机构提出的较高的工作要求;也是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挑战。
    利益有了,风险自然也会相应地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了面:
1.允许中介机构介入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程序,本身就是使中介机构分解和承担了一部分企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一种显而易见的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罚款。中介机构出具经济签证证明,必须对所证明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执业出现错误或失误,就很可能需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2.中介机构的经济签证证明是通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而得出的,这种推断和评判存在着因不同的审核人、审核条件、审核程存以及其他因素而产生的较大的弹性,存在着审核人发生失误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失误发生。中介机构的风险不可避免。
   3.中介机构的风险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直接对财产损失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经济签证证明,其间隐含的风险自然是直接的;而中介机构承担其他业务如进行企业所得税审核时;势必要对其
中的财产损失事项进行审核,所出具的报告虽然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性质,但仍然间接地对财产损失事项负有责任,即存在间接的风险。
4.在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批准并不减轻纳税人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其风险仍然存在。这一点,《办法》第五十条已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
注册税务师长期缺乏法定业务是制约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完成后,全国很大一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因为没有什么业务可做而陷于艰难的境地,不要说发展,连生存都成了大问题。不少税务师事务所把摆脱困境的希望寄托在出台法定业务上。《办法》将中介机构的经济签证证明作为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实际使税务师事务所获得了一项可以获得收益的稳定业务。《办法》是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的。虽然其还算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属于行政规章,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说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获得一项准法定业务并不过分。
这项业务能帮助税务师事务所彻底摆脱困境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具体测算出这项业务对中介机构到底有多少的合金量。因为纳税人税前财产损失扣除的数额无法具体估量。此外,中介机构出具经济签证证明如何收费,收费数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不确定团素。
今后中介机构可能获得的准法定业务还会增加。据悉有关管理部门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业务的混乱现象的发生,已经着手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这些业务的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对从事这些业务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比如从业人员数量,事务所规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将被排出在外,对执业程序、收费等关键问题也会响应进行规范。以保证准法定业务能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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