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税局力推企业所得税汇缴等代理业务
发布日期:2006-02-1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网站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和服务职能,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957号及第13号局长令,日前福州市国税局出台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代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范围、必须鉴证项目、从事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认定,对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要求、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
《通知》不仅规定了包括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等九项涉税事项范围,还重点强调了五项必须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当年发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当年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当年发生确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2003、2004年连续两年亏损并且未实行按预计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本年度实现预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知》重申了从事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定资质和审查认定的有关规定。并分别对税务代理机构提出了七项要求,对纳税人提出了四项要求,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提出了六项要求,就税税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这是福州市国税局重视注税行业发展,发挥注税行业的协税、护税作用,精细化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