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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云见日,涉税服务找到前行之路


发布日期:2006-02-2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6-02-27

  “2月1日颁布实施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可谓拨云见日,为涉税服务中介机构指明了前行之路。”对于日前正在逐级落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涂进明说。
  《办法》必将推动行业法制化进程
  “《办法》以‘令’的形式出现,规格更高,也更公开化、专业化。”涂进明认为,《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在去年12月3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以第14号令的形式发布,虽然在内容上与1996年出台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差不大,但法律级次变高了,对行业的约束力也相对加强了。
  据涂进明介绍,较之《规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税务机关提出了严格要求,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三是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四是明确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
  “随着《行政许可法》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践需要从法制的角度对注册税务师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定位。应该说,《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化进程。”涂进明说。
  事务所业务推广找到法律依据
  到2005年底为止,广西经过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共有75个,有974人取得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虽然税务中介机构可以指导企业的税收业务,帮助企业防范风险,但广西目前仍然有很多企业的纳税代理意识不强,不愿找税务代理。
  涂进明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许多企业在纳税代理上存在错误观念,往往认为聘请代理的目的是为了能少缴税、偷税或漏税,而这也成为税务中介机构在实践中难以推广业务的主要原因之一。
  广西瑞丰税务师事务所的总经理李义仁对此表示认同。他说,一些企业总认为纳税代理增强了企业的成本,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推广心存疑虑,但事实恰恰相反。“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明明不了解税法、不懂办理涉税事宜,但又不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违反了法规,最终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李义仁认为,《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此前公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必将改变这一状态。因为这两个办法对税务中介机构推广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是对注税行业的最大支持。
  对于如何引导企业增强缴纳代理的观念,涂进明表示,这一方面需要通过税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有力引导来增强企业的纳税代理意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加大税务代理的宣传力度。而在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这一点上,国家税务总局在上面提到的两个《办法》中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强做大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
  积极聘请中介机构是企业的必要选择
  《办法》的实施对推动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那么作为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企业应该如何看待和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涉税服务呢?李义仁认为,企业要降低涉税成本,积极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是企业经营中的一个必要选择。
  李义仁告诉记者,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它们就会发现其“应纳税额”也是经营成本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为了使企业和经济组织可预知自己哪些经营的项目应纳税、应纳什么税,又使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日后发生纳税义务时,就纳税项目、计税方法和纳税期限能够做到依法纳税,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一个必要选择。“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做到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使企业对其经营成本和获取最大利益的程度做到心中有数。”
  南宁市的一家大型商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在接受采访时说:“这几年公司的涉税业务一直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做的。有了专业服务,降低了涉税风险,财务人员感觉轻松多了。”
  涂进明告诉记者,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宣传、咨询、辅导、审核等代理服务,可以促使纳税人依法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享受应该享受的优惠,减少不必要的涉税违章所受到的处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纳税人将涉税事项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去做,还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搞生产经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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