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协委员为中介发展支招
发布日期:2006-03-1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中介机构站位不准,服务水平难以服众。政府必须进一步创新体制环境,加快改革发展步伐,规范中介运作机制。”在前不久召开的厦门市政协会议上,陈云鹤等政协委员发布了针对该市中介机构发展现状的调研结果,并提交了关于完善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提案。
中介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硬伤”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厦门市共有行业协会64家、学会149家、其他中介机构523家,其中会计师事务所23家、资产评估所12家、税务师事务所15家、拍卖行12家、建筑类事务所8家、专利代理事务所6家。
政协委员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厦门市现在的社会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由此也导致了社会中介机构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限制,权威性受到怀疑。各种中介机构在组织结构、体制机制、执业行为、自律能力和专业水平上普遍存在“硬伤”。
官方、半官方色彩较浓厚。一些中介组织仍保留着与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割舍的联系。经过几次清理后,虽然一些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陆续与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了脱钩,但职能、业务等仍依附于主管的政府机关,成了半官半商的“畸形儿”。
只顾眼前利益,不顾诚信准则。一些中介组织甚至肆意造假,严重偏离了市场运行规则。据厦门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统计,2005年,该中心受理关于中介服务的投诉就多达248件;还有一些中介组织特别是经济鉴证类机构,迎合委托人的心态,不顾客观事实合谋作假,出具虚假验资和审计报告,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谋求利润的最大化,一些中介组织利用仍未脱钩的行政管理权乱收费,有的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在同业竞争中承揽业务,不惜采取搞关系、送回扣等违法乱纪手段。而某些党政机关也习惯于用权力渗透甚至干预中介组织的运作,利用中介组织设立“小金库”。
多种原因导致行业病变
调研指出,中介行业“带病”运行的原因很多,集中表现在几大方面。
随着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行,中介组织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目前中介组织的发展思路还不明,定位不准确,职能不清。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也缺少总体规划设想,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以至于市场发育不良,行业发展较不成熟。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建立过程中,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还没有摆正,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仍合二为一,许多本该由中介组织去承担的职责仍把持在政府手中。政府职能和中介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
缺乏对中介组织的有效监管措施。一些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制定对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法规,形成中介市场中的部门分割,甚至还有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规定进入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兼以多种“资格”和“证书”作为确认特许的方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18个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认定种类多达26种。其中,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才能执业的有18种,必须经过专门考试的有8种。造成多种社会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上的分割、肢解,管理尤为混乱。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对中介组织的管理,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一些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外,缺乏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
政协委员建言发展对策
在陈云鹤等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完善厦门市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的建议》、《关于厦门市中介行业人才培养问题的建议》等提案中,对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促进中介行业发展提出了应对之策。
制定发展中介服务体系的规划。政府必须明确规范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制定服务收费标准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经济来源。
制定鼓励与扶持中介产业发展的行业政策。政府应加快职能转交,营造中介机构发展的大环境;制定优惠政策促进中介组织上档次、上规模;促进中介机构通过联营、拍卖、联合兼并等途径,实现低成本扩张,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制定《中介机构管理条例》,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健全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中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行政部门,并强化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以最终实现对中介行业在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上的三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