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
发布日期:2006-03-2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2006.03.27
最近,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号)。《通知》明确,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并列出了现阶段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拓展的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13号令和14号令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实际发展,在此前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之后,再次联合下发该《通知》。
《通知》在充分肯定目前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发展大好形势的同时,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注税行业在广东省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珠三角地区发展快,其他地区发展慢;有关部门对注税行业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市一级税务机关监管不落实,监管职能不明确;有的地区的注税行业存在执业不规范和无序竞争的现象,个别事务所和职业人员违规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通知》从加大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力度和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监管两个方面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给予受理和重视。《通知》明确,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在现阶段,税务师事务所可把以下事项作为涉税鉴证业务进行拓展: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鉴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出口退税申报前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套相应的执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能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的前提下,有选择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在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监管上,《通知》一方面强调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合法资格方可执业,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在规范和执业质量上要严格把关。为此,《通知》提出了4条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业务规程;对执业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责任,增强行业责任风险意识;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指导、监督其规范发展。
为了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通知》重申,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对全省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在省以下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市、县(区、市)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处(科、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据了解,在税务部门的支持下,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近几年来获得了蓬勃的发展。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广东省有注册税务师1200多人(含非执业),2005年注册税务师已达4800多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2300多人;全省税务师税务所从2002年底的58家发展到目前的230多家;行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2000多人壮大为目前的10300多人;服务范围不断扩展、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