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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保姆化”影响注税行业发展


发布日期:2006-08-1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60814

  我国《宪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也就意味着纳税人有义务做好自己的纳税申报工作,对自己的申报行为要负法律责任。但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自己的义务要求得太多,要求自己为纳税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纳税服务“保姆化”倾向。这不仅造成纳税人独立办税能力偏差,也造成税务机关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更造成纳税方面法律责任无法分清的局面。
  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提供辅导服务,因受纳税人的诚信度和税务干部的精力限制,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行为,纳税辅导结果不一定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当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能时,税务机关检查的却是税务干部的纳税辅导结果。出了问题,纳税人可以把责任推给税务机关,最终会造成纳税人有意识的不诚信纳税。比如,一些纳税人会产生等待税务机关进行辅导,发现了问题进行纠正,发现不了问题则是一种收获的心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但从有利于明确税收法律责任,严肃税收执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出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应有明确的范围。不属于税务机关服务范围的,税务机关坚决不能做;属于税务机关的服务,则应做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范围应限制在:涉税业务的受理与审批,以培训、税法宣传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间接辅导(避免直接辅导或代办)。另外,要区分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职能有:收集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查漏管户,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处罚、表彰。
  从提升税收执法的公正性,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节约税收征管成本出发,重大涉税审批项目应引入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方式,鉴证报告成为必备审批材料。
  税务机关解除“保姆化”服务是分清税收法律责任、严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促进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的需要。重大涉税审批项目引入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方式是税务工作科学分工的需要,也是税收执法公正的需要。税务机关将税收执法权以外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纳入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有利于税务干部开展税务工作,最终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实践表明,经过注册税务师的服务,可提高涉税办理质量,注册税务师既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因此,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作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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