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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行业有了自己的业务“地盘”


发布日期:2006-09-0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2006.09.04

 曾有一位财经院校的毕业生在决定考注册税务师还是考注册会计师时拿不定主意,于是他咨询了一位“过来人”。“过来人”在纸上画了两个圆,一个小圆套在一个大圆里边。“过来人”告诉他,大圆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小圆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范围。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里,有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话,注册税务师资格就可有可无了。
  不可否认,这位“过来人”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一直以来,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而注册税务师从事的涉税代理、涉税咨询等业务,被人们普遍认为就是会计咨询与会计服务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注税行业的业务不具备唯一性,对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其他中介机构甚至企业本身都可以做。从这一点来看,注税行业一直处在一个缺乏法定业务、没有法律保障、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但这种情况已发生了变化。从近年来国家有关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文件来看,国家已把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定位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注税行业新增加的涉税鉴证业务上。
  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最早出现了涉税鉴证这一提法,规定了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找不到“注册会计师”字眼。对于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用的字眼为“税务师事务所等”。从这样的叙述可以看出,税务师事务所一定包括,而会计师事务所则不一定包括。
  今年2月开始施行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了注税行业与涉税鉴证的关系,明确了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办法》列举的允许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是以规章形式下发的,注税行业可以说首次获得了“准法定”性质的业务。
  但也有注会从业人士认为,在未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从事涉税鉴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没有禁止的规定,是否就可以“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呢?于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未经注税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又按照“大圆必然包含小圆”的原理承接涉税鉴证业务。
  在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热火朝天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时,有业内人士提醒,涉税鉴证不同于其他经营行为,可能要实行“准入制”,鉴证不同于为纳税人做咨询等单纯的服务项目,在没有被允许准入的情况下出具的涉税鉴证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不认可,会做“无用功”。
  业内人士的预言得到了证实,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下发,明确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该文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指出目前只有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能获税务机关承认。由于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未经国家税务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否则所做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这是一个令注税行业广大从业者高兴的消息。
  注税行业在涉税鉴证业务中的惟一性得到了主管机关的肯定,还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在内———注会行业由于成为了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已经缺一不可,因此为了保障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注册会计师法》;同样,随着国家不断赋予注税行业具有唯一性的法定或“准法定”业务,注税行业也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也为时不远了。
  值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注意的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已不是“法无禁止”,而是“法有禁止”。要想从事涉税鉴证,就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接受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位“过来人”画的两个圆的关系应该改一改了:注会与注税的关系不再是大圆套小圆,而应该是两个交织着的圆了。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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