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总经理变身“合作人”
发布日期:2007-01-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7.01.22 邹国金 中国税务报
新年伊始,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面向全国推出了“税务代理业加盟商”和“平台合作制”两大创新模式,在税务服务市场全面向外国机构开放的背景下,引起了注税行业人士的关注。
总经理变成“合作人”
同记者一见面,永信永董事长、中税协常务理事王黎君就说:“我不当总经理了,现在变成了永信永的一个合作人,其他几个副总经理也变成了合作人,事务所经营发生了很大变化。”
王黎君介绍,“平台合作制”是永信永针对税务师事务所投资封闭、新股东难以增加,以及分配机制缺乏竞争性的弊端而推出的新的经营模式。
“平台合作制”是以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为业务操作平台,是以合作分成的方式,让有才能的永信永的股东、员工和外部英才成为合作人。其目的是在保持企业原有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引进人才,从而可以短期内扩大经营规模,使企业迅速发展。
有关专家介绍,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两种法律形式,前者按有限公司模式组建,投资者是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是合伙制,合伙人连带对外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有2/3以上属于有限公司形式。
王黎君说:“在有限公司模式下,公司的经营利润按股东所持股份多少进行分配,而股东一旦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就很难再发生变化,新加盟的人才很难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对收入和费用支出统一核算,员工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取得的仅是工资薪金收入。这种模式往往产生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冲突:股东关心的是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大小,而对员工的收入水平和公司费用支出进行限制;而员工更在乎工资薪金的多少,并不特别关心公司经营利润和费用支出水平,这限制了员工积极性的发挥。这种冲突导致事务所的收入难以快速提高而费用支出居高不下。”
王黎君认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不在于资金的多少,而在于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吸引更多的人才,并使人才作用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暂时无法改变股权结构,难以转变成合伙制事务所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平台合作制”,使有限公司形式向合伙制迈出了一步,可以充分调动合作人的积极性。
“平台合作制”的实施并不复杂。永信永的股东、员工和外部有实力的人士和机构,只要每年支付永信永15万元的合作费,雇用两名以上注册税务师执业,同意对业务收入按三七开比例与永信永进行分成,就可以成为永信永的合作人,以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承接和开展业务。合作人独立承担所雇员工和开展业务所需的费用,业务收入按比例与永信永进行分成后就属于合作人所有。
“平台合作制”使利益分配更多倾向合作人,只要合作人尽力扩大业务规模,同时减少成本支出,就能获得可观的收益,这将极大地刺激合作人的积极性。随着合作人的不断增加,公司员工数量和业务收入就会像滚雪球般不断扩大,公司股东的利益也会不断增加,从而促使事务所规模迅速壮大。
王黎君介绍,“平台合作制”推出后,打破了税务师事务所固步自封的现状。一些有才能的员工申请成为合作人,自行从事务所内外雇用合适的人员开展业务,这些员工的才能得以施展。同时,已有几位看好永信永这个平台的所外人才正在洽谈成为合作人事宜。
“加盟商”制度打造注税行业联合舰队
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在对内部经营模式变革的同时,寻求外部突破,推出了“税务代理业加盟商”经营模式,力图把全国一部分中、小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加盟的方式联合在一起,突破税务代理地域限制,打造注税行业的联合舰队。
有关专家介绍,虽然目前我国已有300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但绝大部分规模很小,很多事务所仅有三四名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不足10人。由于规模小,知名度低,抗风险能力弱,绝大部分事务所只能在很小的区域内提供简单的服务项目,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跨地域经营、涉税服务复杂的要求。
王黎君介绍,他们响应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积极探索注税行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号召,针对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规模小、能力弱的现状,吸收、借鉴商业经营中“特许经营”,即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模式,推出了“税务代理业加盟商”经营模式。
全国有意愿的中、小税务师事务所,只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都可以成为永信永加盟商,使用“永信永”品牌,按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的统一的业务标准、管理标准和规则对事务所进行管理,开展业务。在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的协调下,共同研发和推广新的服务项目和产品,共同承接和开展跨地区业务,享受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的网络咨询服务。
王黎君说:“推出‘加盟商’经营模式的目的,在于联合众多的中、小税务事务所,打造民族品牌,提升服务规模和水平,以集体力量同涉外税务服务机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