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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业开展鉴证业务有准绳


发布日期:2007-03-13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070312中国税务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标志着注税行业目前开展最多、涉及面广的两项鉴证业务有了执业准则,其对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提高涉税鉴证的质量将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自2005年注税行业广泛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来,注册税务师依法对纳税人的上述两项纳税行为进行鉴证,既维护了税法尊严,防止了税款的流失,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不少纳税人避免了纳税风险。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业务准则,各地、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鉴证的方法、标准以及鉴证报告的出具各式各样,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审查,也不利于税务师事务所控制执业风险。因此,注税行业的主管部门开始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和制订两项鉴证业务准则。准则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意见;初稿完成后,还发到税务师事务所,听取了注册税务师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有关专家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包括总则、收入的审核、成本费用的审核、资产及负债的审核、纳税调整的审核以及鉴证报告的出具六部分,涵盖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的各个环节和重要内容。
  总则明确,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总则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做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做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在收入的审核、成本费用的审核、资产及负债的审核、纳税调整的审核中,准则规定了审核的基本方法,详细列举了需要审核的项目以及审核的内容和要求,涵盖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方面面,目的是查清企业是否依法核算收入和费用,是否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准则对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分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以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四种,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不同的审核结果出具相应的报告。
  有关专家介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包括总则、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投资损失的审核、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核以及鉴证报告的出具8个部分。总则是进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原则要求,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相同。在企业各项损失的审核中,准则明确了各项审核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在鉴证报告的出具中,准则明确了报告的格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以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北京中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姜金邦认为,两个准则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鉴证业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详细规定了鉴证的操作规范。如果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严格按准则进行审核鉴证,无疑会大大提高鉴证业务的质量,降低鉴证风险,对国家、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三方都是有利的。当然,由于这是首次对鉴证业务发布准则,准则本身肯定需要在执行中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深入有效的培训,让注册税务师尽快熟悉、应用准则开展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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