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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贵:涉税鉴证业务肯定要拓展


发布日期:2007-03-2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7-03-24 23:03:15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一方面我国税收一年流失4500亿元,另一方面税收成本居高不下,建议全国人大将注册税务师法列入立法日程,大力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一直以来,注册税务师行业没有自己的法律及法定业务,成为该行业“心中的痛”。尽管如此,注税行业仍蓬勃发展。以广东为例,2002年前后,广东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数均排在全国第15名之后,但到2006年底,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数均位居全国前列。该如何看待注税行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个行业未来发展的突破口在哪里……就这些热点问题,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正在广州进行工作调研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李永贵。

  注税业市场占有率低记者:在日本,税务中介服务市场占有率达到85%,在韩国税务士对18万户法人企业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5%。但在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5%左右。该如何看待这种行业差距?李永贵:这是综合因素造成的。首先,这个行业在我国起步晚。第二,我国至今没有注册税务师法,我国有的仅仅是部门行政规章,法律层次较低。三是从征纳习惯上看,也需要一个过程。过去税收征纳多由税务机关包办,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要真正成为纳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纳,税务机关是征收主体,纳税人是纳税主体,社会中介机构是服务主体,对三者间相互配合模式的认知,也会影响到税务中介机构地位的提升。最后,还与行业队伍的发展、壮大、素质能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


  税务总局出台“准则”记者: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两个与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关的文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请问,这两个文件的出台透露出什么信息?李永贵:其实,税务总局出台这两个“准则”,是为了保证税务总局2005年出台的两个“办法”得以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2005年,税务总局的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分别明确了注税税务师执业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鉴证业务,有三大项,如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等。由于13号令、14号令都仅是原则规定,要执行还必须有规范的文件来执行,因此,税务总局又在今年出台了两个试行的准则,来保证两项鉴证业务能够贯彻落实。


  涉税鉴证业务会拓展记者: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来说,执业范围从单一的涉税服务发展到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双重职能,无疑是大利好。目前业内十分关注的是,注税业涉税鉴证业务范围能否进一步扩大?李永贵:涉税中介服务在行业初起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业务范围,到了21世纪开始明确具有鉴证性质的涉税业务。为什么说是具有涉税鉴证性质的业务而不是鉴证业务?因为,真正的鉴证业务,是法定业务,对最后出来的鉴证报告,是必须要求客户认可、税务机关认可的,那是核准落实的依据,而不仅是核批的参考。而具有鉴证性质的业务,仅是作为批准执行的参考,是准法定业务,还没有达到真正的鉴证业务的标志和特点。现在的涉税鉴证业务尚处于“准法定业务”阶段,由注税行业专营的问题,也需要规范和明确规定。但是,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的规范,在税收管理上,当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纳税人三者间的关系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和固定化的关系后,注税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肯定会不断拓展。此外,行政机关职能转变也需要发挥现代中介服务行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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