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强调发挥注税行业作用
发布日期:2007-04-3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70430
近日,河南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具体范围。
对比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意见》在权限许可的前提下增加了不少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注税行业在河南的大发展,河南注税行业将迎来从未有过的机遇和挑战。
《意见》明确的涉税服务类业务主要有:代办税务登记;代办纳税(电子)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代办建账记账;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代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申请;代办工效挂钩工资清算;代办出口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代一般纳税人办理年检;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为纳税人代开运输发票;代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对于注税行业依法从事的这些涉税服务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大力支持。
《意见》明确的涉税鉴证类业务主要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的鉴证,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业务的鉴证。各级税务机关就上述六项事宜可建议有关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其中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时应按规定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意见》指出,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规定受理;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精神,对于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并可作为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等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强调了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税务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执业环境。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认真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工作,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要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的协调,依法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征管工作中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