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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涉税鉴证关注重点难点


发布日期:2008-01-0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7123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业务准则》)颁发后,注册税务师在做涉税鉴证业务时有章可循,可以规避一定的执业风险。但在《业务准则》执行过程中,一些重点及难点问题需要税务师予以关注。
  接受委托前了解执业环境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环境,包括:1.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2.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3.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申报情况或财产损失情况等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纳税调整资料等内容。4.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5.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所谓鉴证对象,是指汇算清缴或财产损失的状况。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鉴证对象,如本年经营成果、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状况、免税状况、技术开发费发生状况、购置国产设备状况等内容;与财产损失有关的鉴证对象,如各类财产损失状况、税前扣除年度选择状况等内容。所谓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汇算清缴或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作出评价时遵循法定性原则
  评价标准选择。注册税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时,应以税收法规和税务会计作为评价或计量的主要标准,对于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会计规范和财务会计作为评价或计量的标准。当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有冲突时,应优先选择税收法规标准。选择评价标准应符合《业务准则》规定的适当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税务处理。
  证据选择要谨慎。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而不是会计规范;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而不是财务会计。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应当获取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法定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运用法定性原则。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注意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的原则性差异。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而不考虑业务的重要性。
  程序选择上进行实质性测试
  鉴证审核重点:汇算清缴事项或财产损失是否按法定程序确认,本年度认定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处理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
  鉴证工作记录: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与汇算清缴或财产损失有关的重大事项,作为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鉴证人已按照《业务准则》执行业务;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税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主要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鉴证报告出具:鉴证业务应根据《业务准则》规定的基本内容、分类及适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注册税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税收法规规定的有关汇算清缴或财产损失事项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发表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明确、清晰地表述注册税务师对汇算清缴或财产损失事项的鉴证结论。2.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应对汇算清缴或财产损失事项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合法性和有关数据审验情况,进行界定和描述。3.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发表鉴证结论。4.如果发现存在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参与鉴证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鉴证人员,对鉴证事项按照鉴证标准进行评价或审验,不能形成合理一致的意见等事项,且判断该事项不能得到补证,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等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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