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汇算清缴、涉税鉴证、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在去年我市开展对纳税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实行中介机构涉税鉴证工作的基础上,我市2008年起将进一步扩大社会中介组织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
这次扩大的鉴证范围一是2008年起我市范围内国税征管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二是2008年起我市范围内国税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凡发生下列事项,可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审核鉴证报告:1、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还税款的(不含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为此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管理,一方面公告了从事所得税涉税鉴证的事务所名单(见本网公告栏),另一方面制定了各个鉴证项目的鉴证业务规范和鉴证报告模版,同时还对涉税鉴证工作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附:1、2007年从事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doc
2、2007年从事房地产和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相关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doc
3、关于在我市扩大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