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新制定注税业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8-02-25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80225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日前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人士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税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14号令)的发布,为注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由于新增的涉税鉴证业务无明确的收费标准,加上无序收费引起的恶性竞争,近年人员工资大幅上升、物价上涨等因素致使税务师事务所利润率较低等问题,极大地阻碍了行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切实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收费问题,促进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管理中心在多次征求部分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基础上,以2003年的《安徽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蓝本,以代理项目承担的风险和难易程度、消耗的劳动量作为测算基础,重新拟定了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多方的协调、努力,安徽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重新制定了《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14号令业务范围划分,涉税服务业务中劳务型业务以固定金额收费为主,涉税鉴证业务则以费率为主。增加了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鉴证的收费标准,特别是对各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因项目业务复杂、成本较高,而且承担的风险较大,收费比例予以提高,并规定了最低收费标准。对一些操作难度大、风险大的项目,则双方协商不作硬性规定。
同时,为规范市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促使行业健康发展,《标准》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通则,对文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税务师事务所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与委托人应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书面合同。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诱导委托人与其交易,也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