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本次筛选确定的财务中介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05年6月前注册成立,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财务中介机构中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总人数不少于10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财务中介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接受申报企业委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接受河南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对照有关条件在本地市认真组织筛选推荐财务中介机构。其中,郑州推荐数量不少于15家,洛阳不少于10家,其它地市不少于5家;各单位推荐的中介机构由河南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筛选后确定。财务中介机构选取范围主要是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并于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集中报送河南省科技厅高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