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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地税局发文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管理


发布日期:2008-12-2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

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前不久联合发文,规定从200911日起,企业凡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税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税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确认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包括异地执业)前,应向执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和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和印章式样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名单予以公告。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不予承认;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纳入注税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涉税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对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地税务机关应报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取消其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其作出不予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处理,并由省国地税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自愿原则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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