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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般企业无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


发布日期:2009-01-16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会计视野 

 近日,武汉国家税务局下发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对2008年武汉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和广州等地不同的是,武汉国税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下列情况除外,一般情况下无需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外资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七)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同时文件规定,涉税鉴证业务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未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机关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规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鉴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政策变化较大,中介机构在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文件还强调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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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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