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地税局为强化所得税管理联合发文扩大鉴证报告应用范围
发布日期:2009-09-2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网站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日前,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企业财产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等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通知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通知还规定,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亏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通知要求各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工作,不得自行扩大纳税人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直观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通知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执业,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北京市税协有关负责人认为,与往年相比,北京市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这个文件,吧附送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的“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由过去的5000万元降到了3000万元。在今年开始贯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情况下,这项调整,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税务中介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提供了良好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