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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准则”


发布日期:2010-03-0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自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底下发《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后,福建省国税、地税两局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积极落实。

 据了解,149号文件公布的基本准则是指《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税、地税两局要求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识到实施“两个准则”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承办的涉税服务一律不予采信。另外,在依法支持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认真遵守执行执业准则,提高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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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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