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办法》是由常州市国、地税局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州办事处三方合作,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探索与磨合而形成的。该《办法》要求,税务中介机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30日内,对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并按《办法》对其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进行自我评价。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对其辖管对象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进行评价,每年第三季度对中介机构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质量进行评价汇总,并将综合评价分值计算后报质量评价工作小组审核,最终确定各中介机构鉴证业务质量排名。
据介绍,《办法》确立了“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质量评价原则,具体涵盖16项内容,从纳税调整度、鉴证报告规范度、鉴证报告公正度以及纳税人满意度四个方面进行质量评价。纳税调整度主要根据纳税调整面和纳税调整率进行计算评价,占总分值的30%;鉴证报告规范度包括对中介机构工作底稿、鉴证报告、鉴证案例和自我评价数据四个方面的评价,占总分值的40%;鉴证报告公正度根据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占总分值的20%;纳税人满意度(就中介机构提供鉴证的服务态度好坏、收费是否规范、执业水平高低三个方面内容进行纳税人问卷测评)占总分值的10%。质量评价方式将从以抽样评价为主,最终逐步过渡到全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