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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涉税官司,纳税人缺的不仅仅是勇气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100802中国税务报

某地一家公司,因数百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如果数百万元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意味着该企业将多缴纳数百万元的增值税。这对一家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危机,甚至会使其倒闭。迫不得已,该企业聘请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司法鉴定,希望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化解危机。经过税务师事务所的调查、分析,认为通过复议乃至税务行政诉讼,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很大的希望可以抵扣。可正当税务师事务所积极工作时,该企业却撤回了委托申请。

 企业为什么突然撤回委托?为什么不再坚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据了解,原因是税务机关对企业施加了很大压力,同时作出了一些让步,使企业取得的部分进项税额得以抵扣。虽然企业仍然有不小的损失,但考虑到将来的税企关系,也只好放弃了进一步的法律救济行动。

 相信上述情形很多企业都曾经遇到过,将来也还会遇到。尽管近些年来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比例仍然很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纳税人打涉税官司的意愿不高。

 税收法律救济权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纳税人14项权利之一。根据公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公告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作了如下表述: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告对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作了如下表述: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纳税人的上述权利来源于《税收征管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而两部法律已公布多年,谈不上纳税人获得了什么新权利。法律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规定得很清楚,可为什么现实中鲜见纳税人行使这些权利呢?是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很少发生纠纷,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吗?显然不是。

 面对涉税官司,纳税人首先缺乏的是勇气。纳税人面对纠纷,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不敢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他们最大的顾虑是,企业还要继续经营,税收还是这个税务局管,即使这次打官司赢了,难免将来不会招来更多的麻烦。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因为税收处理不规范,存在太多的问题,害怕一个官司引来更严厉的稽查,查出更多的问题。

 其次,面对涉税官司,纳税人还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当危机发生时,很多纳税人首先想到的是找人说情、疏通关系,而不是想到法律救济。即使想到法律救济,也对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甚清楚。于是,当被告知申请复议,要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时,往往就打起了退堂鼓。

 显然,除了缺乏勇气,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法知识的欠缺,是纳税人对打官司心里发怵,并很容易退缩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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