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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热火朝天,税务中介“隔岸观火”?


发布日期:2010-08-23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100816中国税务报

 近期,有两个消息让注税行业的从业者们感到欣喜。一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曾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表示,中税协目前正在全力做工作,争取解决税务师事务所IPO(首次公开募股)纳税证明出具资格问题,以实现注税行业对资本市场的业务开拓。二是,中税协首次举办了一个名为资本运作与税收的研修班,旨在帮助注税从业人员掌握资本运作相关会计准则、资本运作与税收业务等知识。

 这让不少注税从业人员看到了希望———注税行业有望在不久的将来从热火朝天的资本市场分一杯羹。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凭借相关政策的支持,相继获得了在资本市场开拓业务的资格。

 比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该具备的各种条件,其中有两个条款分别从企业内控及财务报告方面给予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发展的法律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再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就资产交易定价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还有,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 6号)规定,发行人应当提交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借助上述政策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得以顺利进入资本市场并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但迄今为止,所有针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给予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任何“法定”业务,以至于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一直难以在资本市场有所作为。

 按理说,在为企业出具税收证明方面,税务师事务所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其依据有二。

 其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准入制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等业务,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根据这一规定,为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提供涉税证明应该是税务师事务所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情。

 其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税务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完全有能力为上市企业的涉税事项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税务中介机构若能参与资本服务市场,必定能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可是,证监发行字〔2006〕6号在要求企业提供各类纳税情况的证明时,把有资格出具这种证明的中介机构确定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没有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很明显,证监会在发布文件时没有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存在,更没有考虑到税务中介机构在税务方面的专业优势。

 产生这样的尴尬,一是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还是个新兴行业,还没有被大众所重视。二是由于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很多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从事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因而有意无意地忽视注册税务师的存在。

 其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市场中本是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关系。在执业中,无论是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还是涉税事项的鉴证报告,二者既相辅相成又各有侧重。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时必然对其中的涉税事项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对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发表意见时也必然是建立在其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之上。资本市场引进税务中介,必将使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有助于二者出具更高质量的鉴证报告,从而实现为企业负责,为投资者负责、为社会负责的目的。

 现在,中税协积极争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拓展业务,特别是准备解决税务师事务所IPO纳税证明出具资格问题。这对注税行业来说的确是个福音,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一定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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