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注销清算鉴证等鉴证业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涉税服务代理、咨询、受聘顾问等其它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规定,《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鲁价费发[2010]251号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执业或设立分所的,其收费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涉税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企业注销清算鉴证;
(六)国家级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服务代理、咨询、受聘顾问等其它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格,应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的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因故需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投(招)标方式取得的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7]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