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北京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领导一起研究讨论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应邀参会的国地税两局领导一致表示,在即将到来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资产损失等项目的涉税鉴证问题仍然适用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例如,北京市国税局和北京市地税局下发的《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并未废止,至今仍然有效,今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税收工作中仍应贯彻执行;关于资产损失问题,虽然从今年起申报管理形式有了改变,但附送税务中介机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要求仍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