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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惩戒执业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12-01-0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本报讯  日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了经修订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修正)》(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增加了对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特殊规定。

    由于近年来中税协开展了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工作,而2009年发布的惩戒办法中没有对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惩戒的内容,因此,2011年中税协四届四次理事会对惩戒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惩戒的特殊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协调处理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违规行为,地方税协处理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违规行为。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有惩戒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不改,即取消相应等级、收回牌匾和证书,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有惩戒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等级、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对以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形式存在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若子公司或分公司有惩戒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应督促其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不改,取消该子公司或分公司相应等级、收回牌匾和证书,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母公司或总公司也应进行整改,并向中税协或地方税协报告整改情况。

    若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子公司、分公司或占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总收入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被取消相应的等级,则同时对所有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取消相应等级、收回牌匾和证书,2年内均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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