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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应有基金涉税鉴证资格


发布日期:2012-11-2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郝如玉建议
税务师事务所应有基金涉税鉴证资格
记者 刘云昌

    本报讯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郝如玉说,在能够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事务所中,目前只有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增加税务师事务所。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一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从2004年6月1日开始执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要求,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正在对其进行修订,目前修订草案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阶段。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不少条款涉及基金的法律鉴定和鉴证内容。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十八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从上述涉及中介机构的条款可以看出,在关于基金的法律鉴定和鉴证的相关规定中,能够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而没有同样是中介机构且承担着非常重要的涉税鉴证职能的税务师事务所。

    郝如玉说,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公告中有正式的规定,即涉税的业务主要由注册税务师来办理,特别是涉税的法律鉴定、鉴证业务,必须由注册税务师来盖章和确认。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角度和方向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侧重于涉税的鉴定、鉴证业务,对于国家财政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后者更侧重于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

    据了解,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公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67号公告明确,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

    有专家表示,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涵盖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税收、票据市场等多个领域,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连锁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必然涉及税收问题。因此,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来受托出具相关鉴证报告,不仅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章和办法,也更具有专业保证,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安全运作,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中介行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一直以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把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作为注税行业拓展业务范围的重点,如果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能增加税务师事务所的受托资格,对注税行业拓展业务范围来说,将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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