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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常务理事会通过质量控制规则和业务约定规则


发布日期:2013-07-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邹国金

   日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召开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了《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和《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等文件,修订了《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税协制订《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和《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中税协会长许善达指出,只有形成具有行政约束力和行业自律的执业规则体系,才能规范注税行业的发展。注税行业的执业规则体系应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体系。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根本标准。此后,中税协根据两个基本准则制订了几项具体准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发布。

    中税协副会长王文彦介绍,在现阶段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缺乏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方法和流程的程序性准则。为加强行业自律度,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规范注册税务师签订业务约定书,降低执业风险,有必要制订《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和《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这两个规则是分别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报审稿)》和《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的基本内容修改而成的。

    制订《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目的是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其包括总则、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和业务质量控制共3章38条,以及附件《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

    总则要求质量控制应实现三个目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提供业务服务;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总则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循系统原则、实用原则、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同原则以及职责清晰原则,制定、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应当涉及质量控制责任、职业道德要求、人力资源、业务承接与业务保持和业务委派等8个要素。

    业务质量控制包括业务承接和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和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6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业务约定书,是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涉税业务目的、对象、范围等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制订《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目的,是规范涉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包括总则、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以及违约责任兑现方式共计7章33条。此外,还提出了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有关人士介绍,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涉税业务约定规则,不少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比较随便和简单,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如何认定责任、如何赔偿非常麻烦。有了规范、统一的涉税业务约定规则,可以减少签约纠纷,降低执业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明确,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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