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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隆亨:把“税务师”写进税收征管法很有必要


发布日期:2013-07-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王天明 本报记者 邹国金

   自国务院法制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对第89条有关税务代理的修订存在争议,法学界、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律师行业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记者获悉,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联合北京大学几位资深法学专家,专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修法建议。为此,《中国税务报》和《注册税务师》杂志记者联合采访了刘隆亨教授。

    “修改税收征管法第89条的主要目的,无非就是把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税务代理人之一写进税收征管法,确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促进注税行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整个涉税服务业的发展。这个目标既是注税行业的长期愿望和要求,也符合党和国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要求,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刘隆亨教授说。

    应准确理解征求意见稿第90条的规定

    刘隆亨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阳光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又一个重要范例。此次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虽然内容不是很多,属于中等程度的修订,但所修订的内容都很重要,可以说迫在眉睫。其中,征求意见稿对第89条作出修订,把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写进税收征管法非常必要。

    刘隆亨教授介绍,税收征管法第89条的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征求意见稿修订了上述内容,列为第90条,内容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90条第一款从保护纳税人权益出发,赋予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的权利。这一规定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在现实中,出现过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税务事宜而税务机关不受理、不认可的现象。从“可以”变为“有权”,更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第二款是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性质作出规定,第三款规定了制订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机构,为下一步细化立法,规范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三款规定是逐步递进、紧密相连的。

    刘隆亨教授认为,上述修订反映了税务代理的演变和发展,反映了税务代理制度的具体化。自1992年税收征管法确立税务代理制度以来,已有21年。21年来,包括涉税鉴证、税收服务和税收咨询等在内的涉税服务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涉税鉴证,指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比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扣除财产损失的鉴证等。税收服务,是税收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的比较复杂、综合的服务,比如税收筹划、税收培训、纳税风险防范等。税务咨询,指税收专业人员运用税收知识与其它相关的知识,为客户提供智力帮助的行为。

    刘隆亨教授指出,1992年确立的税务代理制度中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规定得比较窄,内容简单,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申请政策性减免、建账建制和纳税自查等。这种规定已经和涉税服务业的发展不符,需要修订。

    从社会法学看,中介组织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组织的成立、地位、职责以及和各方面的关系,都需要由法律来规范。通过税收征管法确认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地位,是税收立法“与时俱进”、“情变则法移”原则的体现。

    税务师写进税收征管法有利于发展涉税服务业

    刘隆亨教授介绍,在国家“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三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都提出了发展、规范会计、审计、评估、律师、税务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被放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为了实现廉洁高效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需要发挥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把相当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事业尽量多地交给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办理。

    涉税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注税行业是承担、发展涉税服务业的主力。注税行业经过20年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已成为继注会行业、律师行业之后规模第三大的中介行业。截至2012年底,注税行业全行业的营业收入已达118.17亿元,税务师事务所近5000家,从业人员10万余人。

    这样大规模的一个中介行业,长期以来却缺乏法律的规范。注会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律师行业有律师法,而现行规范注税行业的文件,主要是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级次较低。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既不利于保护注税行业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制约了注税行业的发展,制约了涉税服务业的做大做强。

    从现实看,从事涉税服务的不仅是注册税务师,不少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一些财税咨询公司的人员也对外提供涉税服务。可以说,涉税服务是以注册税务师为主,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与的活动。因此,涉税服务业能否快速发展,不仅事关注册税务师的利益,也事关会计师、律师等人员的切身利益。在涉税服务市场中,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因为专业有侧重,业务也有不同,可以说各有擅长的领域。通过税收征管法确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可以带动整个涉税服务业的发展。涉税服务业发展了,各中介机构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业务。

    刘隆亨教授认为,为了发展壮大涉税服务业,在坚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专有的涉税鉴证业务的前提下,对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标准和要求,也应该写进税收征管法。这样既可以保障他们从事涉税服务的权利,有可以把他们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提高整体涉税服务的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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