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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升:中介在税收征管中有积极作用


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今年的全国税收工作会议提出了税收现代化的概念。税收现代化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有六大目标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是其中之一,并且由两个方面构成:税务机关本身的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提供的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15号)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代理模式;积极研究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涉税培训、涉税鉴证和涉税审核等具体涉税事项,为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

    作为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税务中介服务的特殊性、复杂性、必要性,确实和其他一些领域相比有不同之处,它要求的专业性更强。

    税务中介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规范纳税行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谐征纳关系、弥补征收力量不足、降低税务执法风险等方面。

    从其他国家税务中介机构人数来看,英国有4.3万家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对于3000万个人纳税人,120万家公司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的比例是1∶725。日本税务代理人员和纳税人的比例是1∶123。我国有520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30万人,执业的有3万多人,与英国和日本相比,我国的纳税人更多,但是税务代理人员却较少。可以看出,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前景还很广阔,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9年,某知名大企业购买中介服务,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助自查,发现该企业仅印花税一项就需要补缴税款近1亿元。一般来说大企业的涉税处理比较规范,但是没有想到印花税这么简单的涉税事项居然能查出这么大的问题。这说明广大的企业确实存在涉税风险。企业管理层后来感叹,请税务中介提前把关,真是花了小钱办了大事。可见税务中介服务在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保护纳税人权益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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