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策。对现行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不作任何修改。对第二条的规定,即“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进行扩张性理解。将“执业资格”理解为“非排他性”的执业资格,注册税务师的称呼保持不变,作为衡量“执业水平”的标志。只有通过考试,才能使用“注册税务师”这一称呼。
中策。首先,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认证”。这样就与现在的相关考试,以及与资格类转为水平类相符了,后续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考生通过注册税务师认证考试,即可取得认证证书,证明其专业能力。其次,允许注册会计师、律师经过认证成为注册税务师,并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接收协会的自律监管,可以在各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注册税务师的名义执业。再次,厘清税务局与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管权。如果混淆了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界限,容易让协会蜕变成第二税务局,无法起到维护会员利益的作用。
上策。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保证“注册税务师”称呼的垄断性使用。涉税鉴证可以存在,但只能基于自愿,起到强化证据的作用。税务机关可以从程序上引导纳税人提供鉴证,如进行分类管理等,但任何鉴证都只有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