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税收要实现良法善治,需要推进税务专业服务立法。税务专业服务立法要从“准定位、接地气、正思路、好技术”四个方面入手。
准定位:
在法律体系中怎么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税法领域,立法与实践之间往往有着巨大的落差。这个领域如何才能有良法?一种习惯的思维是:立法要全面、规范要细致、修法要及时,立法模糊之处行政部门要细化,如裁量基准、裁量方法等。不过,面对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税收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要有税收的良法,必须树立程序法治理念。在现代程序法治理念中,最核心的内在要件就是程序中的参与人。因为,任何法律都要考虑什么人将适用它:他们从何理解法律?他们能力是否对称?他们将如何参与法律适用?他们之间有何合作或对抗关系?这些关系是否有助于形成公正的程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专家的参与才更为重要。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整体上有了很大进步,但在涉及人的问题上,仍保留了一个22年没变的条文,即草案第133条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此,要有税收的良法,必重税务专业服务的立法;要有税收的善治,必重税务专业服务的治理。这应当就是税务专业服务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为此,笔者希望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在关注事的运作外,还要更关注参与的“人”。
接地气:
规范对象有何中国特色?
形成良法的前提是对立法规范对象的掌握,即针对什么问题立法,相关问题的原因以及发展的趋势等。就税务专业服务立法而言,则是对税务专业服务市场的认识,有哪些特别之处?
首先,从我国税务专业服务行业的发端看:从1990年提出代理办税设想,到1993年国务院批准税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再到1994年税务代理试点方案,贯穿始终的目标是:使代理办税成为征管体系一个必要的环节。这里不难看出,彼时虽称“代理”、却也有如今 “涉税鉴证”、“申报准备”的影子,而不仅仅是1992年税收征管法所表述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代理。
其次,从我国税务服务市场的结构看:如果以催生市场的需求划分,可以分为一般税务服务市场和特殊税务服务市场。前者是以税收制度改革为主要动因,由纳税人需求所催生,这一市场我国事实上一直未有管制,由各类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后者则是以税务管理改革为主要动因,由税务机关需求所催生,其中最典型就是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外包服务的发展。
最后,从税务专业服务的法治环境看:我国税收法治仍在推进之中,这对税务专业服务的法律责任及风险判断造成很大影响。一旦法律责任的追究更加严格,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等各类业务形态都将会随之发生改变。反过来讲,既然处在这个过程中,与成熟法治国家相比,我们的税务专业服务的业务构成、管制方式,必然带有中国特色。如涉税鉴证业务在实践中的问题,就不能简单归因到这项业务本身。
正思路:
如何在监管转型中立法?
良法的关键是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思路。对于税务专业服务立法而言,则是对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精神的理解。
当前我国税务专业服务监管面临一个大的转型。减少行政审批后,要实行“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就必须叫停、处罚。但是,当要叫停、处罚时,才发现原来法律依据是空白的。管理大思路变了,具体的法律规则却没跟上,不能支撑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对于税务专业服务立法而言,最关键就是如何实现从“审批型”向“监管型”的转变。要改革现有的制度,就要研究替代方案、比较利弊。比如,建立一套监管信息收集渠道,建立执业能力评价制度、执业信用公示制度、内部监管评级制度、相关行政处罚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等。唯有如此,才能完全取消审批。但是,由于上述措施要取得效果,需要税务系统管理体系更加有效。同理,加强行业协会自我管理也要采取上述类似措施。
好技术:
如何提升立法技术?
良法的实现除了有基于现实确立的正确思路,还要依赖于良好的立法技术,把好的思路用好的方法实现。立法技术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体系、法律结构、法律要素等许多方面来把握,本文着重分析一下法律要素中最基础的问题:法律概念。
以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税务代理人”为例,因为文义严格限制的“代为办理”,就已将未涉及代理行为的纯粹涉税咨询、申报准备、涉税鉴证等业务及其主体,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相应的,引用税务代理人概念的法律责任条款亦受影响。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税务代理人的概念具有严重的缺陷,早已超出合理的法律解释空间之外。
需要强调的是,一些人以美国联邦法律中的Enrolled Agents为依据,说明继续沿用“税务代理人”或“税务代理”的概念,这实际上进入了法律借鉴常见的误区:简单的拿来主义。我想引用美国20世纪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为了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来会变成什么。”如果了解美国法的传统,就一定不会简单地把美国法中的Agents和我国法律语境中的代理人划等号,一定会对这样的制度,以及我国立法如何借鉴有更深的理解。
如果能把法律概念用好,法律规制的领域也就基本清楚了。就专业服务领域而言,应当立两部法,一是行为法,二是主体法。行为法从横向覆盖,主体法从纵向补缺。行为法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这些内容应在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中明确;主体法则围绕人、所及权利义务、协会等主体要素,这些内容目前只能通过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专门法的方式,如注册税务师条例实现。现在,行为法已纳入税收征管法修订范围,但还很不够;主体法只能单独推动立法,却更艰难,这些都是立法需要进一步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