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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遇难题 税务中介来支招


发布日期:2015-06-0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5月22日上午,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主办的“一带一路”涉税服务座谈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的人士以及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税务中介机构代表就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探讨。

    “走出去”企业遇到诸多涉税难题

    “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加强和亚欧非及世界各国互利合作的需要。在此大背景下,国内众多企业已经纷纷“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座谈会中,许多“走出去”企业讲述了在国外遇到的涉税难题,很多难题具有普遍性。

    第一,有税收协定不执行,遇到税收歧视。神华集团在印尼参与了一个电场建设项目。2012年印尼税务当局发布了服务特许权准则,印尼税务当局认为该电场项目应该由原来适用固定资产准则调整为适用服务特许权准则。企业虽然按照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了相关处理,中国和印尼也已经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是,当地税务当局认为企业有资产转移行为,要企业补缴3000多万美元税金。企业认为这是不公平待遇。类似的经历其他企业也遇到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非洲一些国家也遭受到税收歧视,受到天价税务罚款。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在“走出去”后也遇到税收歧视现象。

    第二,境外项目合同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导致的税收抵免问题。目前,建筑类企业“走出去”合同执行主体和签订主体不一致是普遍现象。建筑施工企业都是总承包形式,签订合同之后由其二级企业或者三级甚至四级企业具体负责施工。在境外,以一级企业名义缴税,二级、三级企业抵免就出现了问题。回国之后,实际施工单位不能抵扣。企业呼吁,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能否利用分拨单形式,最终由实际单位进行抵免。

    第三,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抵扣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后,按分国不分项进行汇算。但是,由于被投资国政局动荡、发生战争、与公司商务关系恶化等原因,“走出去”企业会遇到巨大亏损而无法扣除的现象。某国企在国外几个国家都有投资项目,但是其中一个国家出现了上述原因,导致超过10亿元的损失无法抵免,虽然该公司在其他几个国家的投资略有赢利但仍要回国缴税。企业希望所有境外项目在一起汇算,实行综合抵免。

    第四,税收饶让问题。“走出去”企业到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投资的现象也比较多。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在缅甸建立一个合金项目,投资额达8亿多美元。企业经过努力,在缅甸争取到了税收减免政策。由于中国和缅甸还没有签订税收协定,企业投资收益在国内还需补缴企业所得税,这对企业投资回收会造成很大压力。

    中介机构是“走出去”企业好帮手

    面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难题,税务中介机构如何发挥专业技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这对税务中介机构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认为,“一带一路”虽然是一个新词,但是税收问题不是新问题,企业遇到的是“走出去”的税收问题。“走出去”税收问题包括三个方面:政策问题、执行问题、自身问题。

    政策问题分为三类:政策空白、政策模糊、政策不合理。政策空白问题不是纳税人能够解决的,需要主管部门解决;对于政策模糊地方,主管部门会尽量清晰;对于政策不合理的地方,主管部门需要进行调整。企业遇到有关政策过时或需新政策支持时,可以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写建议,不断汇报,机会成熟,政策就改了。

    关于政策执行问题。我国税收居民自境外取得所得在境外纳税受到不公正待遇问题,哪些事项可以找税务局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指出,企业遇到以下几项可以找税务局:(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如果“走出去”企业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神华集团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就可以找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双边磋商帮忙解决。如果有理讲不出来,或者有法规不知道,税务中介可以帮助企业与税务局沟通。

    至于自身问题,企业的业务决定随后的税务处理,只要把业务流程改一改,好多税务问题可以解决。

    中翰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上述问题确实是“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比如分国不分项问题,涉及政策的调整。要是大面积推广,涉及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对来说难度比较大。而具体实务中的问题,比如实施主体和中标主体不一致问题,实务中还是可以解决。北京市国税局去年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的时候,实际上对相关问题有解答,其他企业可以借鉴。境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机制也有调整,为企业解决难题留下了空间。

    德勤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周颖认为,“走出去”企业可以找经验丰富的税务中介机构来解决税务问题。德勤全球网络已经覆盖了120多个国家,对于“一带一路”涉及的60多个国家,网络分支机构99%的服务基本可以提供。“走出去”企业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网络,不管是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还是对于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税务调研、税负成本估算等,都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

    “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哪些风险

    随着“走出去”企业增多,近年发生的税务争议的案例越来越多。“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哪些风险?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介绍,“走出去”企业在各个国家投资,以下一些涉税风险值得企业关注。

    第一,收购风险。收购国外企业涉税风险非常大。某国企2008年“走出去”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而被收购企业在2006年、2007年有资产转让行为,当时没有缴税。后来当地税务局来要求该国企补缴被收购企业税款,多达十多亿元,后来经过谈判补缴了一亿元税款。所以收购企业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被调查的风险。经了解,很多“走出去”企业都是VIE结构(即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这种风险非常高。“走出去”企业不要做这种筹划,没有意义。现在不仅中国税务机关盯着这样的企业,其他各国也都盯着这样的企业。很多中国企业把自己的无形资产注册到避税港或者注册到香港之后,被调查的风险陡增。

    第三,双重征税或者多重征税风险。遇到税收歧视或该享受的待遇没有享受。

    怎么应对?王晓悦说,首先要学习投资国税法,做到知己知彼。其次,遵从税法。再次,找正规途径解决问题。“走出去”的企业,尤其是前几年“走出去”的企业,包括非常大的国企,“走出去”都有惨痛的教训。如果有问题、有争议,要通过税收协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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