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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专利盒”制度 助力企业创新


发布日期:2016-07-1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企业创新的目的是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最终转化为收益。创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研发阶段。如果研发成功,取得专利权、版权等权益,则进入第二阶段,将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等进行转化;如果研发失败,以前发生的成本变为“沉没成本”。这也是一些企业不愿意进行研发的原因。

    创新对一国经济非常重要,各国纷纷出台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其中研发阶段的优惠有加计扣除、研发税收抵免等。成果转化阶段的优惠有对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给予一定数额的免税,或对知识产权转让所得适用低税率等。因为享受该类优惠的企业需要在纳税申报表相应栏目打勾,因而该项优惠又被称为“专利盒(patent box)”,其目的在于激励研发之后的成果转化而不是研发活动本身。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经有比利时、匈牙利、爱尔兰、法国、卢森堡、西班牙、荷兰、英国、塞浦路斯、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马耳他和葡萄牙等国实施“专利盒”制度。我国也有“专利盒”性质的优惠,但没有使用这样的称谓。我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所得适用15%的低税率,以上政策的实质即为“专利盒”。

    引入“专利盒”制度的国家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该政策与英国实行的其他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促使葛兰素史克(GSK)公司40年来首次在英国建立研发中心,创造了1000个就业岗位。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跨境活动不断增加,致使一些国家在减少税收收入的同时并未带来创新和研发的增长,并且“专利盒”制度的一些特征有可能导致利润转移、有害税收竞争。因此,我国应加强“专利盒”制度效应的研究,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使“专利盒”制度在企业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还在大力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尤其是税收优惠中激励创新成果转化的“专利盒”优惠是激发大众的创新、创业热情,形成促进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该充分发挥该项政策的作用。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专利盒”优惠力度属于中等水平,建议今后在我国财政能力承受范围之内,提高优惠水平,增加激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力度。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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