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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代理监管 巩固脱钩改制成果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3年第五期(总第四十二期)

日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监管、巩固脱钩改制成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大力支持税务代理发展,在信息、政策和业务上给予指导;并对税务代理机构在执行税收政策、物价政策、税费缴纳、执业质量、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以促进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通知》指出,近年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全省税务代理工作有了较快发展,税务代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税收征管和确保税收任务的连年超额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税务代理的良好服务已逐步被社会各界所接受。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改制的决定后,全省税务机关十分重视,经过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共同努力,如期完成了脱钩改制的各项工作,使税务代理机构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离了关系,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近期以来受经济利益驱动,个别税务机关和个别税务人员参与税务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损害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为了制止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严肃有关纪律,《通知》提出了几点要求:
一、严禁各级国家机关将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第三产业进行管理,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下达和考核代理费完成指标。
二、严禁利用行政职权搞活经济强制代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强行为纳税户指定代理,不得利用行政职权为税务代理机构介绍业务,不得在发票领购、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办理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等税务收事务中刁难未接受税务代理的纳税户。
三、严禁搞权钱交易。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要钱要物。向税务代理机构出租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要做到合同完整,收费鸽合理。
四、严禁违规向税务代理机构转移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
五、严禁国税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任何票据。
六、严禁在职税务人员参与税务代理。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10日内,原单位应及时通知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在职税务人员返回原工作单位;对不愿返回且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总局和省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改制的有关规定,使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彻底脱离关系,使其自负盈亏、自主发展。今后,要把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税务代理作为一条廉政纪律,经常对照检查。凡税务机关执意参与税务代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职税务人员参与税务代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参与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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