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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山东省进一步培育税务代理市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4年第四期

为落实发展税务代理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征管、服务于纳税人;山东省国、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培育税务代理市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国税发[2003]170号,以不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脱钩改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税务代理工作的认识,依法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要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参与税收筹划等高层次税收业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公平竞争、做大做强;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支持税务代理信息化建设。《意见》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性监管作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国、地税局被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为理事、常务理事的同志要经常主动联系协会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反映、协调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
在不断拓宽税务代理可做业务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对一些政策性强、业务难度高、涉税事项较复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理确有困难的税务事项,在坚持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一)对于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确有困难的纳税业务事项,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二)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四)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其附报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五)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稽查等涉税事项有不同意见和争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咨询服务;纳税人在行政复议中自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六)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其附报的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企业所得税率及纳税申报、年终汇算清缴等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七)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业务。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八)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建帐建制工作。
(九)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出口企业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算报告,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和其他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一)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可作为审理的参考依据。
(十二)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并出具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认定,享受增值税免、退、返优惠政策的认定等),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可作为审理的参考依据。
(十三)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纳税人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代理资质、信誉和代理质量高的。纳税信誉良好的,税务机关可适当减少对该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十四)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培训班、办税员业务培训班等。
(十五)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时,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条件的。可以委托机务师事务所代为采集。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代理资质,对违规违法代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处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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