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协会章程,严肃理事、常务理事参会纪律,保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科学和工作效率,根据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关于理事、常务理事参会规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参会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本人参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中税协秘书处请假。理事、常务理事请假时,应委托其他理事、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委托时应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注明委托事项并签署意见,即可被视为出席会议。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均需参与投票;如有委托人的,由委托人代为投票,即可被视为投票。委托人未代为投票,视为本人未投票。
三、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应按时出席会议。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内的会议出席率和投票率均应不低于75%。如低于该出席率和投票率,说明其无法正常履行理事、常务理事职责,换届时不再列入候选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